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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2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付国芬与北京盛世光年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芬,北京盛世光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2707号原告:付国芬,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北京盛世光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2号阳光100D座B1。法定代表人:王希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杰,女,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单位。原告付国芬与被告北京盛世光年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付国芬诉称,其于2014年7月7日入职北京盛世光年广告有限公司,任品牌总监一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7月7日至2016年7月6日,约定月工资14000元,合同到期后续签至2018年7月5日。2017年2月17日上午10时许,付国芬工作过程中扭伤右脚,后就医接受治疗。双方就受伤后的工伤认定、赔偿及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现不认可仲裁裁决,起诉要求:1、确认双方自2016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2、北京盛世光年广告有限公司支付付国芬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5日工资58000元。北京盛世光年广告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签署地,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争议均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北京盛世光年广告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北京盛世光年广告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潘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