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道齐与陈良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齐,陈良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476号原告:王道齐,男,汉族,1968年4月7日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陈良木,男,汉族,1983年12月5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王道齐诉被告陈良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缴纳相关费用后,未在期限内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道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守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甄胜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