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菏泽市陶源典当行有限公司、菏泽市鑫正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市陶源典当行有限公司,菏泽市鑫正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来宾,杨学振,司鹏,丁张建,司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854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陶源典当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菏泽市鑫正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东路路南上海路东。组织机构代码:79248996-6。法定代表人:张来宾,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来宾,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菏泽市牡丹区10671。被执行人:杨学振,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菏泽市牡丹区11015。被执行人:司鹏,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菏泽市牡丹区81419。被执行人:丁张建,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菏泽市牡丹区区8919。被执行人:司传华,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菏泽市牡丹区街1014。本院在执行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菏泽市陶源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市鑫正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来宾、杨学振、司鹏、丁张建、司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3)定商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额为16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菏泽市鑫正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本院已经按法律规定办理执行转破产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3)定商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红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