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付华明、杨广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华明,杨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1刑初138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华明,男,1995年11月2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黔江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羁押,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被告人杨广,男,1996年7月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利川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羁押,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1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华明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杨广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叶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华明、杨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一、抢劫犯罪事实1、2016年1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付华明、杨广去到东莞市石排镇谷吓村孔屋鱼塘变电站附近伺机作案,见被害人黄某独自一人,付华明、杨广迅速上前搂住黄某,二人威胁黄某交出身上财物,之后杨广在黄某身上搜出50元现金、手机一部,付华明则持刀威胁黄某说出手机密码,二人通过微信红包转账方式转走黄某的1200元人民币。得手后二人逃离现场。2、2016年1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付华明、杨广去到东莞市石排镇谷吓村孔屋祠堂附近伺机作案,见被害人罗某1独自一人经过,付华明、杨广就上前将罗某1拉到小巷内拳打脚踢,付华明使用一把尖刀威胁罗某1。付华明、杨广抢走罗某1的一部VIVO手机(价值574元)、现金500元、一张身份证、一张工商银行卡。3、2016年11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付华明、杨广去到东莞市石排镇孔屋祠堂附近伺机作案,见被害人林某独自一人,付华明、杨广迅速上前搂住林某,威胁林某交出身上财物,二人在林身上搜得魅族手机一部(价值1512元)和银行卡一张,付华明则持刀威胁林某,让林说出银行卡密码,接着杨广通过到美宜佳刷卡套现,刷走林某卡里的707元人民币。得手后,两人再次威胁林某,要求林联系家属打钱,林某趁机逃跑。二、付华明盗窃犯罪事实1、2016年3月29日7时许,被告人付华明去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百家湾加油站,发现被害人姜某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约价值4260元)停在该处,车上雨篷处有一把钥匙,就用该钥匙启动电动三轮车,打算将该车开回家。开了约2个小时后,该车没电了,付华明将该车扔在一农户门前,后逃离现场。2、2016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付华明伙同杨广去到东莞市石排镇谷吓村合鑫住宿楼下被害人宋某经营的士多店,付华明撬开该店窗户,爬入店内盗窃,盗得九条香烟和一箱红牛饮料(共约价值1225.5元),杨广在店外看风。得手后二人逃离现场。据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付华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认为被告人杨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抢劫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在法庭上,被告人付华明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在抢劫过程中他们没有持刀;2、在抢劫过程中没有拳打脚踢。被告人杨广辩解称在抢劫中他没有拳打脚踢。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的犯罪事实1、2016年1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付华明、杨广去到东莞市石排镇谷吓村孔屋鱼塘变电站附近伺机作案,见被害人黄某独自一人,付华明、杨广迅速上前搂住黄某,威胁黄某交出身上财物,之后杨广在黄某身上搜出现金50元、手机一部,付华明则持刀威胁黄某说出手机密码,二人通过微信红包转账方式转走黄某的1200元,后将手机还给黄某。得手后,二人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微信红包记录,被告人付华明、杨广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2、2016年1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付华明、杨广去到东莞市石排镇谷吓村孔屋祠堂附近伺机作案,见被害人罗某1独自一人经过,付华明、杨广上前将罗某1拉到小巷内,付华明用刀威胁罗某1,抢走罗某1的一部VIVO手机(价值574元)、现金500元、一张身份证、一张工商银行卡。破案后,缴回涉案手机、身份证、银行卡,未能缴回涉案现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罗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价格认定明细表,说明材料,被告人付华明、杨广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3、2016年11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付华明、杨广去到东莞市石排镇孔屋祠堂附近伺机作案,见被害人林某独自一人,付华明、杨广迅速上前搂住林某,威胁林某交出身上财物,在林身上搜得魅族手机一部(价值1512元)和银行卡一张,付华明则持刀威胁林某,让林说出银行卡密码,接着杨广到美宜佳刷银行卡套现707元。得手后,二人再次威胁林某,要求林联系家属打钱,后林某趁机逃跑。公安机关接林某家属报案后于同月18日在石排镇谷吓祠堂附近将付华明、杨广抓获归案。破案后,缴回涉案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林某,未能缴回涉案现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明细表,微信支付记录,被告人付华明、杨广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二、付华明盗窃的犯罪事实1、2016年3月29日7时许,被告人付华明去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百家湾加油站,发现被害人姜某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约价值4260元)停在该处,车上雨篷处有一把钥匙,用该钥匙启动电动三轮车,打算将该车开回家。约2个小时后,将该车开到一农户门前,该车没电了,付华明弃车离开。破案后,未能缴回涉案车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姜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收据,被告人付华明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2、2016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付华明伙同杨广去到东莞市石排镇谷吓村合鑫住宿楼下被害人宋某经营的士多店,付华明撬开该店窗户,爬入店内盗窃,盗得九条香烟和一箱红牛饮料(共约价值1225.5元),杨广在店外看风。得手后,二人逃离现场。破案后,未能缴回涉案物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宋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杨广的证言及指认照片,被告人付华明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关于被告人所提的辩解意见,本院评判分析如下:关于被告人付华明、杨广在第2、3宗抢劫作案中是否有持刀的问题。经查,被告人付华明供述在第3宗持刀作案,被告人杨广供述在第2、3宗持刀作案,且被害人罗某1、林某均能陈述被持刀抢劫的经过,亦有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印证,足以证实二被告人付华明、杨广在第2、3宗抢劫作案中有持刀的事实。对被告人付华明提出他们没有持刀作案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付华明、杨广在第2宗抢劫作案中是否有对被害人罗某1进行拳打脚踢的问题。经查,仅有被害人罗某1陈述被对方拳打脚踢,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人付华明、杨广提出其没有对被害人拳打脚踢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华明、杨广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付华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付华明一人犯两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华明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杨广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华明、杨广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抢劫罪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华明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其本人犯盗窃罪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所犯盗窃罪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华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27年11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杨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27年5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扣押白色VIVO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罗庆江)及工商银行卡一张,由暂扣机关东莞市公安局石排分局依法发还给被害人罗庆江。四、责令被告人付华明、杨广连带退赔给被害人黄义坤人民币1250元、被害人罗庆江人民币500元、被害人林仕祥707元。五、责令被告人付华明退赔给被害人姜天华人民币4260元、被害人宋云霞人民币122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审 判 长 李 缨审 判 员 谢 磊人民陪审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展聪书 记 员 王健强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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