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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执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韩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韩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住所地:万载县。负责人:熊靖华。被执行人:韩敏,女,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韩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韩敏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支付欠款本金及滞纳金共计27132.99元(自2016年7月7日之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相关条款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39元,执行费31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韩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第8条第(1)、(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