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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与王永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王永军,郑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78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李国英,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雪松,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王永军,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第三人郑丽娜,女。申请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7)吉0381民初12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永军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永军让郑丽娜用自有的房屋经过评估抵偿贷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856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以物抵偿贷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8560元;二、抵债资产相关情况.第三人郑丽娜名下住宅楼位于公主岭市迎宾路西侧金宇水畔1幢2单元301室94.8平方米;三、抵债资产计价依据。经四平恒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以上住宅进行评估,做出:四恒评(2017)(公)不良字第006号关于郑丽娜所有的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咨询报告,建筑面积94.8平方米,评估单价22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208560元。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7)吉0381民初1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