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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与被心连心集团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心连心集团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2265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心连心集团百货有限公司,地址岳阳市。樊某某与心连心集团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岳市劳人仲裁字[2016]85号仲裁裁决字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心连心集团百货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心连心集团百货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心连心集团百货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平审 判 员  彭靖仪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 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