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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丛李松与黑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哈西万达店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李松,黑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哈西万达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4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丛李松,男,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黑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哈西万达店,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68号负一层。法定代表人:孟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丛李松与黑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哈西万达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购货款人民币2058元、赔偿金28580元、案件受理费3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4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