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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5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徐某诉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常兴君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5090号申请人:徐某,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常某,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常某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QXXX**的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常某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QXXX**的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