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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7执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住所地:法定代理人陈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曾某某,男,住遂川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与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被执行人曾某某名下的唯一住房已被本院查封,但该房屋办理了抵押手续,无益拍卖,其余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赣0827民初1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