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朝辉与司郑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朝辉,司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冯朝辉,住开封市。被执行人司郑涛,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执行冯朝辉申请执行司郑涛劳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司郑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2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友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