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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朝辉与司郑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朝辉,司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冯朝辉,住开封市。被执行人司郑涛,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执行冯朝辉申请执行司郑涛劳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司郑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2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友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