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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4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武安市武安镇东长远村村民委员会、张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安市武安镇东长远村村民委员会,张志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4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武安镇东长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安市武安镇东长远村。负责人:高军,该村支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利清,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勇,男,1954年11月17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区。上诉人武安市武安镇东长远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张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9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在向武安市武安镇东长远村村民委员会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手续时存在瑕疵,且对本案争议的武安市东长远村旧村改造项目部是否为武安市武安镇东长远村村民委员会设立并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9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武安市武安镇东长远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