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郑炳华、福安市闽鸿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炳华,福安市闽鸿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811号申请执行人郑炳华,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闽鸿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溪东商贸街268号,组织机构代码77294272-7。法定代表人范志云。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亦未提供相关材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安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曦审判员 刘瑞方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