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与李勇亮、司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李勇亮,司丽君,李健勇,王小慧,汤阴县顺合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212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住所地:汤阴县精忠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秦桃叶,该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芬,女,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职工。被告:李勇亮,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被告:司丽君(系李勇亮之妻),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李健勇,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被告:王小慧(系李健勇之妻),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被告:汤阴县顺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西鹤台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李勇亮,董事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与被告李勇亮、司丽君、李健勇、王小慧、汤阴县顺合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199元,减半收取459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小勇审 判 员 李云魁人民陪审员 梁会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