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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4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4132吴荣根、顾银与吴正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根,顾银,吴正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4132号原告:吴荣根,男,194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原告:顾银女,女,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平,东台市范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正明,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吴荣根、顾银女与被告吴正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吴荣根、顾银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荣根、顾银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荣根、顾银女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荣根、顾银女负担。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