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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先孟、孙化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先孟,孙化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民初2768号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德生,系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罗君,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丁先孟,男,生于1962年8月1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孙化勤,女,生于1959年11月27日,汉族,住邓州市。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先孟、孙化勤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先孟、孙化勤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丁先孟、孙化勤在原告处借款12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为9‰,被告丁先孟以其所有的房地产作抵押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本息,故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并有权以其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为此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变更名称申请书各一份。2、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3、借款借据及催收通知单各一份。4、邓房龙堰乡他字第20086365号他项权证复印件一份。5、邓字第32××89号房权证复印件一份。6、其他担保贷款档案。以上用于证明被告丁先孟、孙化勤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丁先孟所有房地产抵押担保的事实。被告丁先孟辩称:借款及担保均属实,但该笔借款是案外人丁伟使用,其尽量催促丁伟还款。二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相关部门的有效证件,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3、4、5、6,均系书证,有原、被告双方签字或盖章,本院亦予以认定。依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定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12月10日,被告丁先孟、孙化勤在原农村作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龙堰信用社借款120000元,并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借款金额为12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8年12月20日将120000元款项借给二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08年12月23日至2011年12月23日,月利率为9‰。被告丁先孟以其所有的位于邓州市××××路东侧房权证号为邓房字××号房地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借款利息至2011年4月30日,借款本金及余息未还。故原告方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并有权以其所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另查明: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5日更名为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借贷担保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持合同、借据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先孟、孙化勤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逾期不还,实属不当,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其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地产为该笔借款抵押担保,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先孟、孙化勤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月利率9‰计付,自2011年5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丁先孟所抵押的位于邓州市龙堰乡北店村老街路东侧房权证号为邓房字××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霞审 判 员  温 舰人民陪审员  唐玉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金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