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民申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侯伟、郭丽霞与王利明、王学杰、张爱红、韩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伟,郭丽霞,王利明,王学杰,张爱红,韩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民申2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伟(系受害人侯杰之父),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铁路公安处干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丽霞(系受害人侯杰之母),女,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铁路东站货场退休工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上述两再审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添,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利明,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监狱干警,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学杰(系死者王黎明之父),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三团四连工人,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爱红(系死者王黎明之母),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三团四连工人,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林,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原住青海省格尔木市,现住址不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自治州格尔木市。法定代表人:杨晓虎,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侯伟、郭丽霞因与被申请人王利明、王学杰、张爱红、韩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海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02民终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侯伟、郭丽霞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直接将保险公司赔偿给再审申请人的120000元中的60000元赔偿给王学杰、张爱红,违反法律规定。2、原审判决未查明王黎明的房产价值,王学杰、张爱红自称的价值180000元明显偏低,二审期间未对该房屋进行评估。3、王黎明的遗产总额应确定为王黎明的房产价值、交强险60000元和住房公积金17819.69元。4、王学杰、张爱红应赔偿再审申请人123711元,并在王黎明的遗产总额内全部赔偿。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请求与其二审上诉理由一致,二审法院庭审中作为争议焦点,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了辨析说理。1、一、二审法院认为在引起本案的交通事故中,候杰、王黎明作为韩林投保的宁E×××××号机动车交强险的第三人,均有权获得该交强险的赔偿权利,交强险120000元应由两人均分。交通事故发生后,海西保险公司已将交强险120000元赔偿款交付给再审申请人,一审期间,王利明、张爱红提出就交强险赔偿款120000元主张获赔60000元,用以折抵应给付再审申请人的赔偿款,再审申请人亦同意折抵,一、二审法院据此确认将交强险中的60000元直接折抵,不违反法律规定。2、一审期间,被申请人王学杰、张爱红陈述涉案房屋已按18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再审申请人当庭对180000元房屋交易价值予以认可,故一、二审法院认定该房屋价值为180000元,并无不当。3、王黎明去世后,其住房公积金17819.69元,根据法律规定应属王黎明的遗产,再审申请人及王学杰、张爱红对此均无异议。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交强险中60000元应是王黎明的遗产问题,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交强险的120000元责任限额包括死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限额,因而本案中的交强险120000元不属遗产范围,故再审申请人提出交强险中60000元应是王黎明遗产无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王黎明的房屋应属遗产的问题,一、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认定本案王黎明生前虽然交付了涉案房屋的首付款,但并未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剩余房款由其父母王学杰、张爱红在王黎明去世后支付,房屋也是在王黎明去世后实际取得,确认在涉案房屋属于王黎明的份额,并无不当。4、由于在王黎明承担责任范围内,确认赔偿123711元的数额,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王学杰、张爱红应在继承其子王黎明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二审判决王黎明的遗产范围及数额应为住房公积金17819.69元、涉案房屋占有份额价值55458元,共计73277.69元,折抵再审申请人已领取应由王学杰、张爱红获得的交强险赔偿款60000元,由王学杰、张爱红赔偿再审申请人13277.69元正确。5、经阅卷审查,本案在一、二审诉讼期间,不存在再审申请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主要证据,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以及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综上,候伟、郭丽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候伟、郭丽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鸿莉代理审判员 江 帆代理审判员 丁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瑞玲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