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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申请毛红伟执行实施类执行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毛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385号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毛红伟,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申请毛红伟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