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家桂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304号罪犯王家桂,男,1987年3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家住重庆市巫山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家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24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7000元)。责令被告人王家桂等四人共同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8162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29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该犯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17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5月10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29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家桂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间隔期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累积考核分2221分;2015年9月至2017年4月累积考核分2401分,表扬4次。本次申请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另查明,罪犯王家桂住所地乡政府、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王家桂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家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家桂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涌泉审判员 王建芬审判员 兰峻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