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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洪敏华、陈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敏华,陈桢,朱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800号申请执行人:洪敏华,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陈桢,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朱莹莹,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洪敏华与被执行人陈桢、朱莹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82民初4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洪敏华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借款本金782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桢、朱莹莹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陈桢、朱莹莹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桢、朱莹莹作出司法拘留15天,罚款500元的处罚,进行网上布控,并将被执行人陈桢、朱莹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并已委托公安机关协助对被执行人陈桢、朱莹莹进行查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陈桢、朱莹莹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洪敏华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桢、朱莹莹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782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陈桢、朱莹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桢、朱莹莹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8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未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仲德审 判 员 郑多见审 判 员 徐 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孙 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