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1刑初32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农民,住沂南县,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南检公诉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京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春天,被告人高某在其本村住宅背面的菜畦内非法播种、种植罂粟一宗。2017年5月24日上午,沂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以上罂粟,经现场清点,共计832株,均已开花、结果。公安机关已将以上罂粟销毁。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被告人高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春天,被告人高某在其本村住宅背面的菜畦内非法播种、种植罂粟一宗。2017年5月24日上午,沂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以上罂粟,经现场清点,共计832株,均已开花、结果。公安机关已将以上罂粟销毁。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实:1、检查笔录2017年5月24日,由公安民警当场发现并现场清点被告人高某非法种植的罂粟832株,现场拍摄照片。2、书证(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对铲除的罂粟当场清点后出具,共计832株。特征为开花结果。(2)现场照片证实现场照片,特征为开花结果。(3)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某无违法犯罪记录(4)人口身份信息被告人高某的身份情况(5)现场吸毒检测报告书证实检测结果为阴性。(6)抓获经过证实该案系工作中发现并当场采取强制措施。(7)证明证实公安机关已经对查获的罂粟铲除销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供述,看着人家种的大烟花怪漂亮,就向人家要了一个大烟葫芦,于今年春种在了整理好长约5米、宽约0.6米的菜畦里。生长过程中也没怎么管理,任其自己生长,到现在大部分已经谢花结果,少部分正开花。经公安人员当场铲除清点,共832株。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高某无异议,且能够相互认证,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规定,非法种植罂粟832株,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高某种植罂粟并非为毒品犯罪所用,目的是为赏花,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轻,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结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情况,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社会危险性,故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高某应到沂南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建斌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人民陪审员 高化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