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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3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韦际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韦际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3502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19号。被执行人韦际验,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庭与韦际验罚金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7日作出的(2016)桂0103刑初14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际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庭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韦际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0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