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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伟勇与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勇,钟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民初3414号原告:张伟勇,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被告:钟杰,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原告张伟勇为与被告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钟杰立即归还原告借款9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1日及13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款凭据一份,各写明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陈述,原告实际交付被告98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伟勇借款9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钟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