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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庆与张超、吴志丹、戴敦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张超,吴志丹,戴敦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3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庆,男,1984年9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被执行人张超,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吴志丹,女,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戴敦兰,女,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郭庆与被执行人戴敦兰、张超、吴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庆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戴敦兰、张超、吴志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戴敦兰、张超、吴志丹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亦为查询到被执行人张超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戴敦兰、吴志丹的银行存款已被本案冻结,因余额不足未予扣划。另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戴敦兰、张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