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0执恢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梁春花、袁军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春花,袁军训,张春霞,袁诰训,郭爱林,青岛胜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0执恢821号申请执行人:梁春花,女,1965年3月8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袁军训,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张春霞,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袁诰训,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郭爱林,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青岛胜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黄丹岘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084183-2。法定代表人袁诰训,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春花与被执行人袁军训、张春霞、青岛胜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袁诰训、郭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