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4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虎与被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4民初4254号原告:李虎,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平,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系原告之父。被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东,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原告李虎与被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丹尼尔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之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虎诉称,2010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购房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莲湖区大兴东路55号6-1号楼03单元10层03号房屋,合同总价款为416190元;被告于2011年8月31日以前交房,并在交房后365个工作日内,办理权属登记备案;如因被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按房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当天,原告一次性缴纳了全部房款,履行了全部付款责任。2011年11月22日原告又按照被告要求交付了房屋大修基金14267元。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的商品房不动产权证;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商品房不动产权证的违约金416.19元;3、请求被告返还大修基金14267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1年11月22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丹尼尔公司辩称,双方签订购房协议时,原告向被告出具承诺书,150天内原告将户口迁至西安市城六区,并提供户籍证明和经济适用房所需一切资料,如因此引起的产权证办理问题由原告承担。但至今原告的户口还在渭南市,未完成承诺的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3日,甲方丹尼尔公司与乙方李虎签订《世纪锦绣购房协议》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开发大兴东路55号经济适用房小区6-1号楼03单元10层03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8.39平方米,每平方米4230元,总价款416190元。2011年8月31日前甲方交付房屋,甲方在房屋交付后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双方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及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甲方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乙方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在李虎签字的《承诺》载明:本人现系陕西省渭南市户口,本人承诺自签订购房协议之日起150日内,将本人户口迁至西安市城六区,并提供西安市户籍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及经济适用房所需的一切资料,如因此而引起的产权办理问题由本人承担,到期未提供西安市户籍证明者,视为自动放弃该房屋,销售方有权处理该房屋。协议签订当日,李虎交纳购房款416190元,2011年11月22日丹尼尔公司向李虎交房,李虎交纳维修基金14267元。审理中,李虎撤回返还维修基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丹尼尔公司提供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项目为大兴路经济适用房小区,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该项目至今未办理初始登记。上述事实,有《世纪锦绣购房协议》、《承诺》、收款收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等及庭审记录在卷可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世纪锦绣购房协议》不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应为有效。因被告至今未完善建设手续,无法办理初始登记,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的商品房不动产权证本案不予处理。因被告原因造成原告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取得权属登记证,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416.19元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审理中,原告撤回返还专项维修基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李虎违约金416.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援审判员 韩武娜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