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崔建杰与被告游志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杰,游志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780号原告崔建杰,男,1969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大同市人。委托代理人阎进博,男,1990年11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委托代理人张进平,男,1975年5月30日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人。被告游志强,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杰与被告游志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游志强的地址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证也无法确定被告游志强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建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延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