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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车志顺、于亚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车志顺,于亚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724号申请人车志顺,男,汉族,1987年3月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荥阳市。委托代理人马生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于亚鸽,女,汉族,1987年1月2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车志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金水区丰庆路xx号x号楼中单××号的房产(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保全价值10400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于亚鸽名下位于金水区丰庆路xx号x号楼中单元××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