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肖天柄与代学刚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天炳,代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77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肖天炳,男,汉族,1964年12月15日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代学刚,男,汉族,1958年03月23日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504民初239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代学刚银行存款2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燕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