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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恢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进与杜佳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杜佳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310号申请执行人李进,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杜佳鑫,男,汉族,村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杜佳鑫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进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标的为:5460.78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杜佳鑫家中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进家中生活亦困难,符合司法救济条件,故本院申请到3150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李进)救济金用以补偿申请执行人。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李进表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