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3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王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3518号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65067605D,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永乐佳房D区20幢首层。法定代表人:方与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华,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诉被告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敏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秋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