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刑���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田爽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1刑初85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爽全,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羁押,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公诉刑诉(2017)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爽全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田爽全进入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固村小学后侧一出租房被害人张某住所内,盗窃张某卧室电脑桌抽屉内的千足金项链一条,后被返回家中的张某当场抓获。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千足金项链价格为人民币2989元。被告人田爽全于2016年8月16日16时被查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爽全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爽全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田爽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爽全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爽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全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