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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颍上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张颍强、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张颍强,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颍上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解放北路814-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066510169J(1-1)。法定代表人:唐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颍强,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程娟,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颍上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颍强徐庆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无房产,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修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