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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21执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黄鹏琳、林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鹏琳,林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21执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鹏琳,男,1971年4年5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林展,男,1964年7月5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鹏琳与被执行人林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林展名下车牌号为桂A×××××桑塔纳牌小型汽车,并冻结被执行行人林展的退休金账户。因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处置。此外,查不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21民初1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家产审判员  黄海昭审判员  林加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宁向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