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5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众星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与余帅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众星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余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511号原告:宁波众星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宝山路527号1幢1003室-1。法定代表人:刘同根,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邦右,浙江海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帅,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众星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众星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帅的起诉。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维群代书记员 朱洁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