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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11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梅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张梅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11民初28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超,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梅红,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古丈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梅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全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锐林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