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超与李孩、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李孩,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3039号原告:马超,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李孩,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被告:XX,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马超与被告李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超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超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超负担。审判员 温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丙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