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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执复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复议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州路支行执行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州路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豫13执复71号复议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州路支行。住所: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路**号。负责人:王展,任行长。复议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州路支行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8执罚109-2号罚款决定书申请复议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州路支行提出撤回复议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州路支行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州路支行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波审判员  焦怡琳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