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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广信与张国强陈艳韩君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信,张国强,陈艳,韩君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1008号申请人:王广信,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申请人:张国强,男,1963年6月6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申请人:陈艳,女,1966年4月28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申请人:韩君博,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申请人王广信与被申请人张国强、陈艳、韩君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广信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韩树斌(系被申请人陈艳的丈夫,已故)名下位于牡丹江市兴隆乡下乜河村的房屋,并以担保人花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国债存款300000元提供法院以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广信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花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300000元;二、查封韩树斌(系被申请人陈艳的丈夫,已故)名下位于牡丹江市兴隆乡下乜河村的房屋产籍。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广信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冰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