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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德、马永辉、邸秀环、李岩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马永辉,邸秀环,李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刑初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5月1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榆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旭颖,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永辉。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5月1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孙向群,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邸秀环,于2015年5月1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因其患病不适合羁押,经白城市看守所建议,白城市洮北区检察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岩,曾用名李东。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5月1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汤长春,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岩、邸秀环、李德、马永辉故意伤害罪一案,由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7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姜某1、张某2于2016年1月13日向我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吉0802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李岩、邸秀环、李德、马永辉均不服,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吉08刑终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一、撤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重审。重审时,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0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向本院补充指控被告人马永辉、李岩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默然、李春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及其辩护人王旭颖、被告人马永辉及其辩护人孙向群、被告人邸秀环、被告人李岩及其辩护人汤长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5日23时51分左右,被害人姜某2在洮北区德隆客栈嫖娼过程中,因小姐中途离开遂与德隆客栈老板娘被告人马永辉发生争执,被告人李德、邸秀环、马永辉与被害人姜某2发生厮打。后被告人邸秀环找来被告人李岩,被告人李岩在劝阻过程中与被害人姜某2发生厮打。厮打行为持续到2015年5月16日0时左右,被害人姜某2倒地后死亡。2015年5月15日23时50分许,李某1、姜某2酒后到白城“大合足道走疗馆”找小姐。被告人李岩将卖淫小姐陈某1、崔某介绍给二人后,二人与卖淫小姐到对面的“德隆客栈”开房。被告人马永辉明知四人系卖淫嫖娼还为其提供场所,收取房费。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的证据有:1.物证:扣押的监控主机与拖布贰把;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李某1、崔某、陈某、姜某1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德、马永辉、邸秀环、李岩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德、马永辉、邸秀环、李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永辉容留卖淫二人次、被告人李岩介绍卖淫二人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德、邸秀环、李岩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及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并要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被害人姜某2在案件起因存在一定过错,可酌定从轻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判处。被告人李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但辩称,我就想把他轰出客栈,他不走,我们就厮打一起了。我没有伤害他的故意,他死亡的后果是自己有病造成的。被告人李德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德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一是从李德行为的主客观上分析。从主观上看,被害人在被告人李德经营的旅店内寻衅滋事,李德阻止被害人违法行为,因被害人先行不当行为,双方发生撕扯、推搡等互殴行为,发生厮打本意在于阻止被害人在旅店内的寻衅滋事,并无明显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故意,故李德与被害人之间发生的厮打行为不能评价为刑法上的故意伤害行为。从客观上看,李德致被害人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二是从逻辑推理及证据论上分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之间存在逻辑推理可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以上的结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且伤害行为与伤害后果应具有因果关系。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了犯前款罪,致人死亡的,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从该条二款之间存在的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可知,只有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行为人才能成立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被害人属于特殊体质,在互殴中体表虽有损伤,但经鉴定都属于轻微伤,且损伤均无致命伤,没有达到构成故意伤害罪所要求的轻伤以上程度,并且该损伤都不是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据《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分析,李德的整个行为属于诱发因素之一,潜在蛛网膜下腔出血动脉瘤破裂才是致死的主要原因。因此李德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构成,其行为也当然不能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但本案李德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而且鉴定书载明被害人的外伤都不构成轻伤,公诉机关推定被害人的死亡系李德的行为所致,是没有证据支持,对所认定的事实也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三是从法律后果对比上,对李德的行为进行分析。公诉机关指控认为李德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等行为,最终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符合故意伤害指认死亡的构成要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罪名不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致人死亡后果均是过失心态,前者比后者多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和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轻伤以上的结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且伤害行为与伤害后果应具有因果关系。本案李德因被害人在旅店内寻衅滋事行为与被害人厮打,事先并无伤害对方的故意,对被害人身体只造成了轻微外伤,远达不到轻伤程度,因被害人有脑动脉瘤疾病,在殴斗事件诱导下脑动脉瘤破裂死亡。虽然厮打行为造成的轻微外伤与死亡结果并非必然因果关系,但是没有李德对被害人的厮打行为介导,就可能不会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这种偶然因果关系的存在使被害人的死亡,李德对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危险性有预见义务,故李德具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方面,案发后李德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要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其主观恶性不大,容易改造从新,认罪悔罪,主观罪过小;被害人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重大的过错,才致使发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建议法庭对被害人以过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永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但辩称,被害人姜某2和另一男人,还有二个女的到我经营的德隆客栈住宿,要求开二个普通房间,我为他们开了二个房间后,去为其他房间客人服务。大约有10分钟左右,被害人就又吵吵又骂的,管我要人,我们就吵吵起来了,我刚做完手术,身体不好,就拿了个拖布自卫。我没有伤害他的故意,他死亡的后果是自己有病造成的。我是德隆客栈经营者,他们一起来住宿,我谁也不认识,我不知道他们是卖淫嫖娼。被告人马永辉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永辉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蛛网膜下腔出血所致,系情绪激动,饮酒过度,外伤等原因导致。综合本案案发全过程,被害人姜某2是在大量饮酒后,又去按摩院嫖娼寻欢,情绪激动;又与卖淫女因性交行为不快,发生争执,属情绪激动。从事发15时开始饮酒而过量,其朋友李某1送其回家,又在歌厅饮酒至23时许,属饮酒过度。被告人马永辉不否认发生伤害行为,该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有多大,1、四被告人行为只是诱导因素;2、马永辉的伤害作用是轻微的,四被告人主观上都不是故意,但是结果造成了伤害,在量刑时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近亲属已经获得天价赔偿,且被害人的亲属已经出具谅解书,要求在量刑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次公诉是没有对卖淫嫖娼进行指控,发回重审后,增加该罪名是否合理合法。马永辉不知道是卖淫嫖娼,就收了20元的住宿费用,没有收取其他费用,不构成容留卖淫的要件。公诉机关指控马永辉容留卖淫证据不充分,罪名不应成立。被告人邸秀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但辩称,当时我和李德在屋,客人什么时候进来出去的我不知道,在走廊的时候被害人跟马永辉吵吵,我出屋时,死者也奔着我来了,我拿拖布往死者背后打了一下子。我没有伤害他的故意,他死亡的后果是自己有病造成的。被告人李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但辩称,案发当天,邸秀环找的我,我就出去了,我把被害人拽到路旁边的,他就不行了,我自始至终也没踢踹过被害人。他死亡的后果是自己有病造成的。被告人李岩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被告人李岩在主观上对受害人的死亡没有罪过,即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态。通过庭审中对监控录像等证据的出示,被害人姜某2因嫖娼过程中与卖淫女发生争执,在德隆客栈走廊与本案另一被告人马永辉发生冲突,被告人李岩是在双方争执到最后的过程中为了让姜某2离开客栈而出面制止冲突,但在走廊中李岩并没有与被害人有任何肢体接触。因被害人姜某2在客栈门口时仍不离开,继续纠缠并与本案的被告人李德发生撕扯,李岩才在慌乱中击打了被害人。在整个案发过程中,被告人李岩的主观目的只是让被害人姜某2离开客栈,以免打扰客栈内其他客人休息,而且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在本案中被告人李岩、马永辉、邸秀环、李岩具有共同伤害的故意,是共同犯罪的情形,在共犯中,是不存在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罪过形态的。二、本案四被告李岩、马永辉、邸秀环、李岩不构成共同犯罪。本案四被告人只是出于让被害人离开客栈的主观意图与被害人有过肢体上的接触,此种接触也远远未达到伤害的程度。期间,几被告并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姜某2的意思联络,也没有一起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所以认定几被告人对被害人有共同加害的故意是不恰当的。而且本案被告李岩是在被害人姜某2离开客栈以后与被害人发生的肢体冲突,与本案其他三被告已经毫无关系,所以认定本案四被告人对被害人姜某2有共同故意犯罪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持的。三、本案系多因一果,受害人的死亡三种原因均可造成,对被告人李岩应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根据本案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姜某2的外伤只是挫伤等的轻微伤,外伤并不是致命伤。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蛛网膜下腔出血所致,系情绪激动,饮酒过度,外伤等原因综合导致。综合本案案发全过程,被害人姜某2是在大量饮酒后,又去按摩院买色寻欢,将卖淫女带入德隆客栈内进行嫖娼。在嫖娼过程中,与卖淫女发生争执,情绪激动。其后又在德隆客栈与被告李德、马永辉、邸秀环发生争执,发生争执期间,被害人姜某2自己不慎跌倒在地,且被自己的朋友李某1击打脸部数次,被告李岩只是用拖布头击打被害人一次,在被害人离开德隆客栈后,被告人李岩又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之后被害人姜某2才倒地最终死亡。所以,综上所述,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综合的,而且无法判断各种因素所占比例。但是根据尸检报告的显示,被害人的外伤绝不是致命伤。在众多因素中,无法判断是哪些因素导致了被害人的最终死亡。所以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直接归因于被告人李岩是不合适的。在证据不足、对被告人的行为定性存疑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应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而且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因多是剧烈运动、情绪激动、用力、排便、咳嗽、饮酒、性生活等。被害人姜某2的死亡在案发时具备多种诱因,所以与被告人李岩的一次击打行为并无直接关系,可以说被告人李岩的行为与被害人姜某2的死亡之间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四、本案应追加李某1为共同被告。综合全案案情,李某1在本案的刑事和民事部分都应该被追加为共同被告。结合本案出示的证据监控录像显示,李某1是被害人的朋友,在劝阻被害人离开德隆客栈的过程中,多次击打被害人的头面部,造成被害人头面部的创伤,甚至李某1的伤害行为较之本案李岩等被告更为明显,所以在刑事部分应追加李某1为共同被告。在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李某1同样具有赔偿义务。李某1系本案被害人的朋友,与被害人一同饮酒并一同嫖娼,其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有适当的扶助义务,但是在被害人醉酒后李某1并没有尽到此种义务,导致了被害人姜某2的死亡,所以在民事部分也应将李某1认定为共同被告。公诉人认为:一是本案的定性准确。二是本案的因果关系明确。姜某2当天饮酒,寻找卖淫女,与被告人发生争吵,确实属于情绪激动,被害人属于特殊体质,诸多原因综合到一起,四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影响本案的定性。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5日23时许,被害人姜某2(己死亡)与李某1酒后到被告人李岩经营的白城“大合足道”按摩,后与卖淫女陈某、崔某达成卖淫嫖娼合意。被害人姜某2交付给被告人李岩300.00元钱后,卖淫女陈某、崔某某将被害人姜某2和李某1领到被告人马永辉经营的“德隆客栈”,被害人姜某2交付给被告人马永辉40.00元钱,开了两个房间,李某1与卖淫女陈某在一个房间嫖娼,被害人姜某2与卖淫女崔某某在另一个房间嫖娼,被害人姜某2在嫖娼过程中,因故,与卖淫女发生争执,卖淫女崔某某离开“德隆客栈”,被害人姜某2不满,向被告人马永辉要卖淫女,在李某1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被害人姜某2与被告人马永辉发生争执,嗣后发展厮打;此时在“德隆客栈”休息的被告人李德、邸秀环从房间出来劝阻未果,便与被害人姜某2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德分别持拖布、小凳子击打姜某2身体,并用手打姜某2的脸部;被告人马永辉、邸秀环亦持拖布击打被害人姜某2的背部。后被告人邸秀环找来被告人李岩,在“德隆客栈”外,被告人李岩与被害人姜某2发生厮打。被害人姜某2倒地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姜某2系由于蛛网膜下腔血管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致脑功能障碍死亡。外伤、情绪激动、饮酒等为动脉瘤破裂出血的诱发因素。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德隆客栈”提取的监控主机与拖布贰把。(二)书证1.“德隆客栈”监控摄像头中截取的图片及情况说明、“白城市艺术研究所”视频截图及说明、“永禄大酒店”视频截图及说明,证实案发现场周围情况以及在“德隆客栈”走廊和门口四被告人与被害人姜某2发生争吵的经过。2.被告人李德、马永辉、邸秀环、李岩的户籍信息,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犯罪时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三)鉴定意见1.2015年6月10日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5]病鉴字第C022号鉴定书分析说明:姜某2病理组织学检验见其脑呈蛛网膜下腔出血、蛛网膜下腔血管壁纤维素样坏死及蛛网膜下腔血管动脉瘤改变,综合分析认为本例系由于蛛网膜下腔血管动脉瘤破裂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请结合案情调查及尸体解剖综合分析死亡原因及有否诱发因素。2.2015年6月17日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司法)鉴(尸检)字[2015]00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姜某2系由于蛛网膜下腔血管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致脑功能障碍死亡。外伤、情绪激动、饮酒等为动脉瘤破裂出血的诱发因素。3.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白)公鉴(法物)字[2015]85号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证实姜某2的常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结果。(四)视听资料1.四名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视频资料,证实案发过程。2.四名被告人讯问全程的录像,证实取证过程合法。(五)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证言:2015年5月15日18时左右,我和姜某2吃饭喝酒到歌厅又喝的酒,22时许我和姜某2打出租车到文化广场北侧博物馆送姜某2回家,到他家楼下姜某2和我说去按摩院做足疗醒醒酒,我看见临街有个足疗店,我俩就下车到了足疗店。进店看见有五、六个女子坐在床上,姜某2和足疗店的老板(后期打姜某2的男子)在足疗店里面谈的价,然后就有两名女子从足疗店床上起来叫我和姜某2和她们走。那两名女子领着我和姜某2就去足疗店对面的旅店。我和卖淫小姐各自脱的自己的衣服,我和卖淫小姐发生性关系大约一分钟左右,没有射精,小姐把避孕套从我生殖器上拿下来后我和她就从旅店房间出来了,在旅店门外等了姜某2三分钟左右。和姜某2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小姐从他们的房间出来,走到我身边时和我说姜某2喝点酒骂人,之后她就走了。我进到姜某2的房间叫他,姜某2穿好衣服和我往旅店外面走,到了旅店屋内门口时,姜某2不走了说他报警了等“110”来,我也不知道他为什么报警。旅店内的女子就让姜某2走,说话挺难听的,还说让姜某2“滚”,姜某2听了之后就和那名女子吵了起来,之后从旅店房间里又出来一名女子,后这名女子也让姜某2走,说话也挺难听的,在姜某2和这两名女子吵的时候,我一直拉着姜某2往外走,我和他说:“你能不能给我点面子。”他说不给,我说再这样我不理他了,他说不理拉倒。我打了姜某2四个耳光,这时从旅店房间里又出来一名男子,他对姜某2说:“你是不是欠揍。”姜某2说:“你打我试试。”那两名女子就把那名男子推回旅店房间里了,之后那两名女子还和姜某2继续吵,那名男子又第二次从房间里出来,还说“你是不是欠揍”,姜某2说:“你打我试试。”他俩就往前上要往一起打,我在中间拉架,姜某2不知怎么的就摔倒了。我把姜某2扶起来拉着他往旅店外面走,走到旅店外面时那两名女子拿着拖布在旅店外面开始打姜某2,旅店内的男子拿起一个四腿钢管的凳子扔着打姜某2,好像打在姜某2腿上了。我看那名男子还要拿凳子打姜某2就回到旅店内拉着那名男子,这时那两名女子还在用拖布打姜某2,我又出来拉那两名女子。然后道南按摩院的那名男子就过来拽住姜某2,那名男子拽住姜某2衣服后脖领子说:“大哥,你干什么呢,走。”然后就拽着姜某2往公路上走,走到路边时他俩不知道怎么的摔倒了,我到他俩跟前把他俩扶起来拉开后,他俩就撕打到一起,姜某2不知道什么时候在哪拿的一个塑料桶,他用桶打在那名按摩院的男子肩部附近了(具体打在哪没看清),按摩院那名男子用拳头打在姜某2头部把姜某2打倒在地上了,姜某2倒地后按摩院那名男子用脚踢了两下,踢在姜某2头部了(具体是什么部位没看清),我把按摩院那名男子拉开,那名男子挣脱我后又回到姜某2身边,又踢了姜某2两脚,踢在姜某2头部了(具体是什么部位没看清),然后又踹了姜某2脸部一脚,我上前把按摩院那名男子拉开,那名男子就走了,去哪了我记不清了。我上前托起姜某2的头部叫姜某2,姜某2喘了两下长气,我就用手机拨打“120”二医院救护车,过了七、八分钟大约23时45分左右到了我和姜某2所在的位置,医生把姜某2抬到救护车上后通过仪器检测说姜某2已经死亡了,然后“120”的医生用我的手机打“110”报警了。2.证人崔某证言:2015年5月15日23时左右,我和“四川”、老板李东在大合足道呆着,来了两个50多岁的客人,一个高个的,一个小个的。高个喝多了,小个背个包。高个的说有没有按摩的,李东说有。他问多少钱,李东说150元,高个的就拿出300元钱给了李东。于是我和“四川”就和这两个男子到对面的德隆客栈去了。我和高个的去了8号房间,“四川”和小个的就去了7号房间。我到了房间之后,把门锁上,我把房间窗帘拉上了,那个男子先把外套脱了,之后他脱了裤子,我把短裤和丝袜脱下去,我给那个男子带上避孕套,之后我们就开始发生性关系,我们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他把避孕套脱下去了,我就不干了。他又要亲我,我说不行。之后我就穿上短裤,把丝袜拿到旅店走廊里穿上。当时“四川”在走廊等我,我和“四川”说:“那个傻逼,不戴套。”于是我们就回大合按摩院去了。回到按摩院后,我俩和老板李东唠嗑时,德隆客栈老板李德的媳妇跑到按摩院来了,她进屋时对李东说:“你去看看去,旅店那面吵吵起来了。”说完之后李德媳妇就回去了,过了5分钟左右,李东就出去去旅店那面了,过了几分钟,我看李东没回来,我也出去到旅店那里,我出店时,看见道对面我陪的那个客人拿个桶打李东,李东和那个人厮扒,我就往过跑,我跑过去时李东把那个人骑在地上,我就拽李东,我对李东说:“哥,咱回去,跟咱没关系。”李东站起来之后就用脚踢那男子几脚,之后我们就回按摩院了。我回家后被公安机关给我传唤来了。3.证人陈某2证言:昨天晚上11点钟左右,我和店老板李东还有甜甜在店里呆着,来了两个五十岁左右的男子找小姐嫖娼。那两个男的和老板谈完价收完钱之后,老板告诉我和甜甜接待,那两男子看见我们俩之后同意了。我和甜甜领着那俩男子到斜对面的旅店,进屋后老板娘看我们来了四个人,什么也没说就领我们四个到里屋挨着的两个房间,之后老板娘就走了。在屋里,我和其中一个男子发生了性关系,大约10到20分钟左右,我们听见甜甜和另一个男的吵吵起来了,我这屋的男的就主动终止性行为,穿上衣服出去了,我也穿上衣服跟着出去了。这时,甜甜也出来了,我们俩就回店里了。那俩个男子留在旅店了。回店里之后,甜甜对老板说她和跟他一起的那个男的吵吵几句,老板听完之后以为是在开玩笑呢,就没吱声。我在屋里呆了一会,旅店的老板娘上门来找我们店老板说刚才去的那两个男的在店里闹事不走,说完就走了。东子也跟着出去了。我在里屋烧水没出去,后来东子回来了说:“快到点下班了,你俩先走吧。”我和甜甜就赶紧打车走了。在车上的时候,甜甜接到一个电话说刚才打架的男子死了。我和甜甜先回她家里了。在她家呆了大约一个小时,甜甜接到电话说让我们俩到公安局来,我们俩就来公安局了。4.证人李某2证言:2015年5月15日后半夜(16日凌晨)我大姨马永辉给我打电话,让我回德隆客栈,说那里只有她一个人了,让我回去看店。我姐开车送我到位于文化大戏院对面的德隆客栈,到门前后我发现旅店门前不远处路边地上躺着一个人,周围有不少围观的人,120急救车也在边上停着,有医护人员正在现场。我当时没敢过去看,我就直接进旅店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随后把我和我大姨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来了。德隆客栈平时我大姨马永辉、我、我母亲邸秀环、还有我父亲李德在那里经营。我是5月15日晚上19时许从德隆客栈走的,去我大姐家的,我走的时候我大姨马永辉、我母亲邸秀环、还有我父亲李德他们三个人在德隆客栈了。我回去的时候是16日凌晨0时多,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回去的时候只有我大姨马永辉在德隆客栈。我不知道我母亲邸秀环、父亲李德他们二个去哪了,我也不知道他们二个是什么时间走的。5.证人姜某1证言:2015年5月15日晚上23时许的时候,我父亲姜某2的朋友李某1来我家敲门对我母亲说:“姜某2被人打了,你快点下去看看。”我母亲过来叫我:“李某1来咱家说你爸在楼下被人打了,你快下去看看”。我就穿着衣服下去了,我下楼之后在德隆客栈门口的道边看见我父亲姜某2,当时他的脸已经被他的西服盖上了,120急救车也已经去了。我到那里问他们我父亲怎么样了?120的人和李某1都对我说:“你爸已经没了。”我当时脑袋一片空白,就上楼去把这事告诉我妈和我媳妇。5月16日和5月17日我都处理我父亲尸检和火化的事情了,所以我今天才来公安机关报案。(六)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李德的供述:我来投案,我打人了,这个人后来死了。死者我不认识,是一个男的,大概50多岁,身高1.70米左右,中等身材,短发,其他的我记不清了。2015年5月15日11点多钟,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地点是在我经营的德隆客栈屋里和门外。当时我在德隆客栈睡觉,听见走廊有人在争吵,我从屋里出来看见马永辉和一个男的一边撕扯一边争吵,那个男的一直骂骂咧咧的,还有一个男的在拉架,我对骂人的那个男的说:“你干啥,闹啥呀?”骂人男子指着我说:“操你妈,你谁啊!”我看见对方喝酒喝多了,也没跟他一般见识,就想去把他拽走。他朋友和马永辉就拉着我往屋里推,我就进屋了。进屋后,我躺在床上准备继续睡觉,外面还在不停争吵,那个男的一直在骂,我受不了,从屋里冲出去,用手掌朝对方脸上打了一下,他冲过来要打我,他朋友拉着没打着我,我就跑到门外,马永辉和对方两个人也撕扯到门外,对方直接冲过来朝我脸打了一拳,之后对方就倒在地上了(怎么倒的我记不清了),我拿起身边的拖布朝对方身上打了一下,之后又拿起门口的小凳子朝对方身上砸了过去,砸在对方身体什么部位我记不清了。拖布是木头把,一米多长,拖布头是白色布条做的,小凳子高下30厘米左右,颜色、材质和形状我都记不清了。拖布和小凳子都在门外冰箱旁边放着了,是客栈平时用的,打完人后拖布和小凳子都扔在门外地上了,现在在哪里我不知道。我用小凳子砸完对方后,就站在一边没有动,马永辉和邸秀环各拿一把拖布朝对方身上一顿打,这时李东从东面过来,把那个男的拖到马路边(怎么拖的我记不清了),那个男的朋友也跟了过去,马永辉、邸秀环和我站在门口没有动,我看到那个男的先打的李东,之后李东把对方打倒了(怎么打倒的我记不清了),李东又朝对方的头部和胸部踢了几脚就走了,去哪我没有看着,之后我也回屋了,马永辉和邸秀环在干什么我就记不清了。半小时后,120救护车来了,说那个人死了。之后我就跑了,今天下午14点30左右我来到公安机关投案。2.被告人马永辉的供述:我是2015年5月16日凌晨2时许在白城市洮北区明仁辖区文化大戏院对面的德隆客栈内被民警口头传唤来的。因为有一个住宿的客人死在我家德隆客栈门前的道边了,我是那个旅店的法人。平时有邸秀环还有我在那里维持和经营,有时候邸秀环的女儿李某2在那里住。2015年5月15日(昨天)晚上23时许,我当时正在旅店,这时候进来了两个女的,她们两个人是大合足道的小姐,对我说:“我们要开两个20元钱的房间”,然后我让她俩去7号房间和12号房间这两个房间了,紧跟着那两个女的又进来两个男的,我收了那个喝多的男的40元钱,我也就没管他们要身份证就让他们进去了。过了一会,我听到7号房间里有吵吵的声音,还有听起来是打嘴巴子的声音,我听里面的那个女的喊:“你打我嘴巴子干啥”,然后房间里面干起来了,那个喝多的男的骂她:“X你妈的,你装什么装”,那个女的说:“那你打我干啥?”,那个喝多了的男的说:“我打你?我还揍你呢”,然后那两个女的就都从房间出来走出旅店了。那个喝多的人就一边骂人一边从房间出来往旅店门口走,走到门口他跟我说让我把那个女的找回来,并且说我们是一伙的,和他一起来的那个男的就劝他:“走吧,跟人家没关系,咱去找老板,跟人家这没关系”,我说:“那人不是我们这的,你从哪把人领来的就去哪找,和我们这没关系”。那个喝多的男的说:“我不走,我要报警,打110”,我说:“真和我们这没关系”,然后那个喝多了的男的就过来要打我,我说:“你要干啥,你要打我呀?我脑袋有病呢”,他说:“我打你咋的,要不你就跟我找她们去”,我说:“你不是从我这里找的人,你自己去找,你从哪领的人你就找谁去”,这时候我就往出推他,想把他从我的旅店里推出去,和他一起来的那个男的也往出拽他,但是那个男的不出去,和我撕巴,这个过程那个喝多了的男的还因为地上有水还摔了一跤,把我泡衣服的水盆都踢翻了,并且把盆扔过来砸我。这时候李德从房间里出来了,看那个男的在和我撕巴,李德也上来动手怼了那个男的脸一下,想把他从旅店赶出去,我看李德动手了,怕李德和他打起来,又把李德推进屋里了。邸秀环也过来开始撕打,想把那个男的从旅店赶出去,和那个喝多的男的一起来的那个人始终在拉架,也是想把那个喝多了的男的从旅店拽出去,我看那个男的还是不走,这时候李德又出来了,我怕吃亏就出门把旅店门口铁栅栏那里的拖布拿起来想用拖布把他打出去,我和邸秀环说:“你快去把大合足道老板李东找来,这是他家的客人,让他来处理”,然后邸秀环就去找李东了。这时李德起来光着膀子到外边,他的朋友和李德把那个喝多了的男的从旅店里拽到外面了,那个喝多的男子被我用拖布打了一下,李德上来打他,把他打得往后倒摔了一个跟头,我没顾得上看他们谁动手打了,我就只顾自己了,我们还是在撕巴,大合足道的老板李东就过来了,我把那个喝多的男的拽到道边,对他说:“这就是那个老板,你找他吧”,李东对他说:“咋的了,大哥”,那个喝多了的男的对李东说:“X你妈的,什么咋的了,什么X玩意”,然后李东就开始动手打那个喝多了的男的,把他打倒了以后,李东又骑在他身上打,用拳脚打的,一边打还一边说:“X你妈的,你好赖不知,去你妈了个X的”,还对他家的服务员说:“走,不管他,死他妈了个X的”,然后李东就带着他家的服务员走了,回他的大合足疗店里了。那个喝多了的男的在路边地上躺着,我和邸秀环、李德说:“正好大合的老板来了,从咱家撵出去了咱就进去吧”,我们三个就进屋了。过了几分钟,我出门看到那个喝多了的男的还在地上躺着呢,他的那个朋友在旁边站着呢,这时候120的救护车就过来了,过了一会就把他给拉走了,他的那个朋友也坐救护车走了。后来李德和邸秀环说要回家看孩子,他俩就走了。5月16日凌晨0时许的的时候公安机关民警来我的德隆客栈,对我说那个喝多了的男的死了,后来我就被传唤到公安机关了。3.被告人邸秀环供述:我来投案自首,我打了一名男子(姜某2),后来他死了。我不认识他,他是来我家店里住宿的客人。我有同案,马永辉、李德、李东还有我共四人。2015年5月15日,晚上11点多钟,当时我在德隆客栈睡觉,我听见马永辉和一名男子在德隆客栈内发生了口角,我起来后出屋和那名男子说“吵吵啥呀,咋回事啊?”那个男子开始骂我,又要动手打我。李德也从屋里出来后,用手推了那名男子的脸部一下,我和马永辉怕李德吃亏,又把李德推回屋里,这时那名男子的朋友始终拉着那名男子,那名男子往后一挣摔倒在地,把我泡桔梗的盆碰洒了。倒地后的男子坐在地上拿起我泡桔梗的盆扔过来打我,打到我身上落地上了。我就出去到“大合按摩院”找那的老板李东,跟他说你家的客人来我家闹事,还打我们人,把屋里弄个稀巴烂,你去看看吧。随后我就从按摩院出来了,李东也跟我出来了,我出来后往德隆客栈的方向走,看见李德、马永辉和刚才闹事的那名男子打了起来,我跟着冲了过去,在德隆客栈门口的地上拿起来一个拖布,抡起来打在了那名男子的后背处,那名男子的朋友始终在拉架,我和马永辉还有李德又打了那名男子一会,李东也过来了,把那名倒在地上的男子从地上拉了起来,夹持往道边走,一边走一边跟那名男子说:“大哥你有啥事冲我说,别在人家闹”,那名男子问李东“你是谁呀”,说完没等李东回话,他就用手里拿着的洗衣服的桶打在李东的脑袋上,李东又把他打倒了,那个男子倒在地上,李东就用脚踢了倒地男子的胸部和脑袋上几下,打完后李东就走了,往他家的店方向走的。倒地男子没有起来,他的朋友始终在在他身边,后来往他身上盖了一件衣服,过了一会120救护车来了停在我家旅店门口,把倒地男子抬到担架上抬上车,我就听120的大夫说人死了,打110吧。我听见死人了就害怕了,和李德一起就跑了,留下马永辉在德隆客栈看店。后来李德跟我说躲也不是事,李德就先来投案了,让我联系家人收拾一下旅店后,也来公安机关投案,经过就是这样。4.被告人李岩的供述:我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我叫李岩,大家叫我李东。我不认识被我打死的那个人,他是来我家做按摩的客人。2015年5月15日大概晚上11多点钟我回到店里,来两个男子要嫖娼,点的按摩师甜甜和小四川出台。当时高个男子(姜某2)给了我三百元钱,按摩师甜甜和小四川(大名不详)出台到德隆客栈接待两名客人按摩不一会就回来,她们也没说什么,这时德隆客栈的老板娘跑来我店里跟我说,刚才从你这去的两个客人在我的旅店内和你姐夫吵吵起来了,把屋里的东西砸了,你去看看,说完老板娘就走了,我随后跟了出去,走到半道的时候我就看见其中一名男子和德隆客栈的男老板(名字叫李德)打到一起去了,我当时看见在场的是两名陌生的男子,还有李德,还有一名女的,李德用拳头把被打的客人打倒在地了,李德媳妇应该看到李德和其中一名男子打起来了,然后她拿着拖布杆子冲上去,用拖布杆往倒地的男子脑袋上打,我也不记得打了多少下,另一个女的也上前动手打倒地的男子,手里也拿着东西往脑袋上打,但没有具体看到她拿的什么东西打的,另外一个男的在拉架,而且嘴里还说着别打了,别打了,拦着德隆客栈打人的三个人,他们三个人打了那个男子一顿之后另一个拉架的男子上前拦着德隆客栈打人的三个人,那三个人往后退了一下,我也冲上前拉架,拉起来被打倒的男子,我在拉架时不知道被旅店的谁用拖布杆子打了几下,拉那个被打倒在地男子时,旅店的老板娘仍然用拖布杆往那个男子的脑袋上打,我就架着那个男子的腰往大道上走,那个男子问我“你是谁呀”,我说“是我,是我,你快走吧”,这时我被那个被打的男子手里拿着什么东西抡起来打了我一下,我带着他我俩一同摔倒了,我先爬起来挺生气的就打了那个男子一下,但具体打哪了我不记得了,我把那个男的又拉了起来,另外一个拉架的男子也过来跟我一起拽他往道边走,被打的这名男子起来后又用拳头一拳打在我的鼻子和脸上,后来我发现我的鼻子窝处被打破皮了,出血了,我被打后很生气,我又还手打了那个男子上身几下,具体打哪也记不住了,拉架的男子始终在拉架,我打完那个男子后,被我家服务员拉着,回到了我的店里,我也没有理会那两个男子在干什么,我在店里休息了一会,看见外面来了一辆120救护车,我趴门口看了一眼,听见外面的大夫说人不行了,我感觉惹事了,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来了,这就是事情的经过。这两名嫖客的嫖资是我收的,收了300块钱嫖资,是死者(姜某2)给我的。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马永辉、邸秀环、李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岩介绍卖淫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马永辉容留卖淫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德、邸秀环、李岩系自首,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永辉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并要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姜某2在对案件起因及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本院在量刑时己经考虑这一情节,并给予了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害人姜某2系由于蛛网膜下腔血管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致脑功能障碍死亡,外伤、情绪激动、饮酒等为动脉瘤破裂出血的诱发因素,并不能排除仅有外伤诱发因素。这一情节,在量刑时给予了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岩犯故意伤害罪、介绍卖淫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介绍卖淫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被告人马永辉犯故意伤害罪、容留卖淫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容留卖淫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被告人李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四、被告人邸秀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上列罪犯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述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国兴审 判 员  王 有人民陪审员  刘艳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建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