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领清、郭添才等与吴道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领清,郭添才,吴道齐,吴道树,吴道凤,吴啟贤,吴敦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495号原告:郭领清,男,1955年3月22日生,汉族,初小文化,江西永丰人,个体,住永丰县。原告:郭添才,男,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文盲,江西永丰人,务农,住。被告:吴道齐,男,1965年12月15日生,汉族,文盲,江西永丰人,个体,住永丰县。被告:吴道树,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江西永丰人被告:吴道凤,男,1962年10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江西永丰人。被告:吴啟贤,男,1966年10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永丰人,务农。被告:吴敦华,男,1976年12月0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江西永丰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领清、郭添财诉被告吴道齐、吴道树、吴道凤、吴啟贤、吴敦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道齐、吴道树、吴道凤、吴啟贤、吴敦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领清、郭添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领清、郭添财撤回对被告吴道齐、吴道树、吴道凤、吴啟贤、吴敦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23元,减半收取1661.5元,由原告郭领清、郭添财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刘伟圣人民陪审员 曾宪勇人民陪审员 杨 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