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财保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罗满姣与杨海春民事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财保18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罗满姣,女,195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杨海春,女,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解除保全申请人罗满姣与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杨海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湘1103财保180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8月14日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杨海春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梧桐路贵阳光x住房(产权证号xx**号)的产权。解除保全申请人罗满姣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罗满姣己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海春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梧桐路贵阳光x住房(产权证号:xx**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杨雅婷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舜皇大道南侧君悦珑庭*栋***(不动产权证号为:*******号)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罗满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恩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