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5执1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英江、代方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英江,代方宗,姚洪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1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英江,男,汉族,农民,住冠县。被执行人:代方宗,男,汉族,农民,住冠县。被执行人:姚洪现,男,汉族,农民,住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5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代方宗存款5万。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勋审判员  邢光庆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