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执1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英江、代方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英江,代方宗,姚洪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1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英江,男,汉族,农民,住冠县。被执行人:代方宗,男,汉族,农民,住冠县。被执行人:姚洪现,男,汉族,农民,住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5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代方宗存款5万。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勋审判员 邢光庆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