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蔺羔小与陈瑞、张杰、张良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羔小,陈瑞,张杰,张良云,内蒙古达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2116号原告蔺羔小,男,现住乌拉特前旗。被告陈瑞,男,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张杰,男,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张良云,男,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达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光辉路民政小区。法定代表人傅永贵,董事长。原告蔺羔小与被告陈瑞、张杰、张良云、内蒙古达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蔺羔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四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41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份开始,四被告雇佣原告给工商一楼和移动大楼两处工地送砂石料,并有四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入库单收据。后经原告多次讨要,四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张良云的准确送达地址,现无法向被告送达,所提供电话亦无法联系,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蔺羔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实际收取413元退还原告蔺羔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娜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