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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冯桂芬与李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桂芬,李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冯桂芬。被执行人李雪。申请执行人冯桂芬与被执行人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雪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无存款、无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晓峰审 判 员  王 焜人民陪审员  陈仲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