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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4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国琴与胡南钦、张爱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琴,胡南钦,张爱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4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国琴,男,196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胡南钦,男,195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张爱心,女,1951年6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胡南钦妻子。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国琴与被执行人胡南钦、张爱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2民终9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列被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187000元。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上列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17年3月13日被执行人缴纳现金200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国琴,二被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张爱心工资户由本院冻结以偿还欠款(已冻结)。另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上列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上列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屋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上列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诉,因本案上列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上列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王国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