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执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窦玉全、张孝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玉全,张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1748号申请执行人:窦玉全,男,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张孝伟,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科员,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玉全与被执行人张孝伟劳务合同纠纷【(2016)津0110民初886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张孝伟给付申请执行人杨超劳务费59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孝伟名下无大额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后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天津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工资5975元,现因被执行人的工资为轮候查封,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郑学森代理审判员 王远宝代理审判员 刘书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瑞晗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