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021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诉被告张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张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21民初25号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住所地XXX。负责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诉被告张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国家审判员  赵小涛审判员  张 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婉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