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6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告吴理科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吴理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639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白沙路2号。负责人文爱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国其,男,汉族,1960年5月15日出生,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公司员工,住长沙市芙蓉区都正街凤凰台万顺家园1栋1601房。委托代理人洪跃林,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理科,男,汉族,1994年9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湄江镇吴家村新屋组,身份证号码432503199409073571。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告吴理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吴理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撤回对被告吴理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95元,减半收取1947.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承担。审判员 郑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灵芝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