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4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双成与大连联华快客中山便利商业有限公司、大连联华快客中山便利商业有限公司科广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成,大连联华快客中山便利商业有限公司,大连联华快客中山便利商业有限公司科广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644号原告:李双成,户籍地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大连联华快客中山便利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翁宇杰。被告:大连联华快客中山便利商业有限公司科广店,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姜瑛。原告李双成与被告大连联华快客中山便利商业有限公司、大连联华快客中山便利商业有限公司科广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李丽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